关于印发《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2号),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2号),认真完成好部署的各项任务,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把专项治理与加强国资监管、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加强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推进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检查和完善项目决策管理。
1.检查履行项目决策情况。检查是否执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程序,是否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是否规范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是否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2.纠正项目决策违规行为。着重纠正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3.完善项目决策制度。明确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实行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检查和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报批和出让行为。
1.检查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和出让行为,着重解决非法用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报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检查项目规划设计是否符合政府有关规划,着重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违反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检查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执行情况,认真落实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纠正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检查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认真纠正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的问题。
4.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报批和出让行为的相关制度和业务程序。
(三)检查和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1.依据《招标投标法》和企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检查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情况;明确招标决定权限,健全招标活动的内部控制;着重纠正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定标不严等突出问题,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2.检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是否配套、健全,管理方式是否受控,操作程序是否完整有效;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招投标办法和评标办法;依法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改进招标管理方式,优化操作程序,健全招标监督制度。
3.检查招标投标实施情况。检查项目勘察、设计、设计变更、编制标书、确定标底、制定评标办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发布、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环节的操作情况。着重纠正项目勘察不细、设计不合理、标书存在指定性和排他性,标底预算虚高不实,报批招标变更不严密,确定招标方式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违规选择评委,评标指标设置不合理,评分权重畸高畸低,违规决定中标和擅自改签合同等问题。
4.实行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加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积极推行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化招标投标。
(四)检查和规范项目合同管理。
1.检查合同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规范,重大合同是否经相关部门会签、审批,是否存在越级、越权审批和不审批的现象。
2.检查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等各环节是否都签订了合同;检查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具体;检查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质,签约行为是否经过授权委托;检查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相一致,签约双方是否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检查中标单位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检查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担保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3.检查是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是否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纠正和补救;检查项目合同的变更、解除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检查结算内容及款额是否与合同及其变更条款相符,审查手续是否完备。
(五)检查和规范物资采购及资金安排使用管理。
1.检查物资采购管理情况。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企业的相关规定检查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管理情况;着重纠正项目物资采购违反审批权限、不按业务流程操作、检质检量不规范、保管不善、使用管理不严、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实行集中采购,加强供货商管理,优化采购流程,完善采购制度,规范物资采购管理。
2.检查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检查投资资金是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相关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检查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资本金构成和金额、各出资方及其落实情况。
3.实行第三方外部审计,严格概、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安全;纠正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预算等突出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六)检查和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1.检查项目质量管理情况。检查监理单位的确定是否合规,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是否落实,监理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理监督是否严格,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及时,是否按规定调查处理并报告质量事故情况。
2.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完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3.着重纠正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理手续的行为,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七)检查和加强项目安全管理。
1.检查是否制订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规定是否得到执行;检查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三方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层层分解落实到位,是否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
2.检查是否存在隐瞒事故不报、不调查不处理的问题,深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参与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供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
2.参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3.着重纠正工程建设领域用大资质投标,小资质施工;用优秀项目经理管理团队投标,中标后更换项目经理管理团队;随意分包,变相转包;分包商选择有资质无队伍或资质与专业不符等信用缺失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参与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九)认真查处项目中的腐败问题。
1.各企业要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认真排查在企业自查和上级抽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国资委专项治理举报受理电话为:64471626。
2.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剖析大案要案,及时进行警示教育;查找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工作步骤
(一)落实责任,抓好部署工作。
1.明确领导责任,建立工作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由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负总责,国资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贾福兴具体分管专项治理工作。
建立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落实中央部署的相关治理工作任务,并组织指导中央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纪委监察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规划局、评价局、综合局和监事会局各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协调小组工作,同时明确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
各中央企业要明确领导责任,相应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系统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工作。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提出具体的时间要求。
工作方案于2009年10月底前报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二)深入搞好排查工作。
1.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参照《中央企业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专项检查操作指南》(国资党委纪检〔2009〕71号附件),组织项目单位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
2.重点督查,不走过场。各中央企业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检查。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适时组织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不打折扣。
3.认真分析,及时报告。对自查和督查中找出的突出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
排查阶段的情况于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三)下大力气抓好整改工作。
1.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国资委相关厅局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业务监管工作结合起来,根据治理任务分工,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和加强物资采购及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治理任务的同时,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建立制度规范。
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纪检监察与项目管理、质量、安全、法律、审计等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横向联系、上下联动、综合监督的治理机制。
2.纠正突出问题,改进管理方式。根据中央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针对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要研究改进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的综合性整改措施,系统抓好整改工作,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3.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清理企业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
尤其要注意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注意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注意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要把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体现到各个项目管理制度之中,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四)切实做好巩固治理成果的工作。
要注意发现并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并纳入经常性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企业要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底报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四、保障措施
中央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作出检查工作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治理工作落实。国资委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充分搞好统筹协调。把排查问题、纠偏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与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深入进行督促检查。各级督查一定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企业和项目单位,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及时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各企业和项目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