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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立法制约开发商囤房炒房

  “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日前,《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南京市房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有了这个《办法》,网上房地产运作将更规范、更权威,对开发商的管理有法可依,对购房人提供的信息将更准确。

  销售信息上网公开

  开发商不得作假

  办法规定: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制定网上房地产系统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房地产系统销售商品房并公示相关信息,网上房地产系统和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销售网上房地产系统公示可售的商品房。

  这主要是针对开发商捂盘惜售或恶意炒房行为所作出的制约。记者了解到,有时购房人明明在网上房地产看到还有余房,到售楼处却被告知“卖完了”——开发商借此捂盘抬价。“以后我们会强制开发商只要一卖房,就要实时进行网上登记,所有认购书、合同必须经过网上打印,这样只要是真卖房网上必然有所体现;如果网上显示没卖,开发商就不得拒售,购房人一旦发现售楼处信息与网上房地产不一致的均可举报。”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期开始销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预售款直接存入

  监管账户

  办法规定:

  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明确商品房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时间等事项,并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附图、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说明、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机动车停车位的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的方案等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当与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设立监管账户。预售款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实行封闭管理,专项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以往,南京就曾发生过开发商以低价引诱购房人全现金购房、却并不把房款打进监管账户而挪作他用,导致房屋有烂尾之虞的案例。虽然这些案例都经政府及时介入处理避免了购房人的损失,可一旦出问题,资金缺口都巨大难补。因此该办法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商要卖会所等

  要在卖房前明确

  办法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其他权利主体所有的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明确公共配套建筑权利归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方案中明确其具体内容、部位及权利归属,并向社会公示。

  记者了解到,这主要是人防地下室、车位、会所、幼儿园等公共配套极易引起产权纠纷。就此,南京房管部门要求,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前就把这些问题跟购房人说清楚,并写进销售方案,让购房人自行选择是否购买该楼盘。对于会所出租买卖纠纷,该办法也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另有记载外,公共配套建筑可以销售,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配套建筑的用途。也就是说,会所销售前也应讲清楚今后的功能,不能随意把健身房改成餐饮。

  销售商品房不能

  强制搭售高价车位

  办法规定:

  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应当按个计价,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机动车停车位的各边长尺寸。每销售一套住宅,只能随附销售一个机动车停车位;每销售一个单位的经营性用房,只能按规划配建指标,随附销售相应数量的机动车停车位。

  以往,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机动车停车位总是一个容易起纠纷的内容。比如有些购房人会“投资”车位,一买好几个,等到车位全卖光后就高价兜售车位,赚取差价;还有的楼盘房价很“正常”,但要求购房人买房必须要买车位,而且车位价格高达40万一个。

  如果住宅、经营性用房交付使用在三个月以上,且机动车停车位开盘销售在六个月以上,已购机动车停车位的购房人可以购买剩余的机动车停车位。分期建设、分期交付的商品房,当期剩余机动车停车位的销售可分期销售。销售商品房,不得强制搭售与其结构不直接相连、不属于同一房屋权属登记单元的机动车停车位、储藏室。

  提醒: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11月16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联系人:行政法规处 高爱萍、魏春纯;联系电话:83228062。

来源:现代快报      时间:2009/11/9 9:4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