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日前颁布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每套住房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该《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该《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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