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4号)"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也要选择一批未报即用违法用地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的工作要求,现将我市未报即用违法用地典型案件曝光如下:
一、朝阳区北京林科恒业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北京林科恒业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林科公司),于2009年4月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集体土地2.3亩,建设仓储库房。林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朝阳区政府和朝阳国土分局高度重视这一违法占地案件,在发现后立即对所在地区金盏乡政府下达《整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意见书》,并对林科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以乡作为责任主体,限期林科公司自行拆除。林科公司根据朝阳区政府违法用地整治会议精神和朝阳国土分局要求,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及时整改,地上建筑物09年11月拆除,拆除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土地现已恢复耕种条件。
二、 大兴区黄田平非法占地案
2008年3月黄田平与旧宫二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口头协议租赁该村土地。黄田平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建材市场用房和其他设施,2008年6月竣工。经测绘,黄田平非法占地总占地面积为28598.76平方米(约合42.898亩);建筑占地总面积为14699.09平方米(约合22.049亩)建筑面积为28870.71平方米;其中,平房面积为527.47平方米、楼房面积为28343.24平方米;硬化路面占地面积为13890.72平方米(约合20.836亩)。黄田平非法占用的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用地,该处非法占地为国土部第九次卫片发现的违法用地之一。
我局大兴分局2009年5月7日对黄田平非法占地进行了立案调查。2009年6月30日对黄田平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12月18日我局大兴分局将黄田平非法占地案件移送大兴公安分局和区检察院,追究当事人司法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由于当事人未履行,我局大兴分局依法申请大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0年1月12日,大兴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10】大执字第257号),准许强制执行。
三、通州区马国明违法占地案
2008年11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村村委会)与马国明签订了32.25亩土地承包合同。2009年2月16日,马国明开始占用该地进行建设。2009年2月27日我局通州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到达马国明施工现场对其用地情况进行调查,马国明辩称该建设项目为养殖项目,但当场未能提供国土、农业部门的审批手续,我局立即对其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了制止,并下发了《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京国土【通州】分局责字【2009】第3-8号),告知其在没有办理完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不能继续施工,限期改正。2009年4月,马国明又开始在该地继续施工建设,我局通州分局对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09年4月13日,我局通州分局在对马国明调查时,马国明向我局提供建"牛场"的有关证据材料,因马国明所占土地规划为基本农田,我局通州分局工作人员向马国明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无论是农业项目还是非农业项目都属违法占地行为,应及时整改,消除违法行为,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此后,马国明未按照我局通州分局告知意见进行整改仍进行建设,并于2009年7月建设完毕。2009年7月10日我局通州分局对马国明建设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该项目占地20448.34平方米(30.67亩),院内建设有两层"看管用房"3栋,凹字形连体"养牛用房"4栋,建筑面积8172.33平方米,所建设的"看管用房"、"养牛用房"使用砖加钢筋混凝土的地梁基础,其建设的"看管用房"、"养殖用房"的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建筑规模、建筑面积等证据材料,我局通州分局认定该项目已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2009年12月14日我局通州分局对马国明的上述违法占地行为做出了"责令马国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拆除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张村村非法占用的20448.34平方米(30.6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并于2009年12月15日对马国明下发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09】第50)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12月20日,通州区按照市政府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该项目进行了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