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季到了,能否在家中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天又成为市民最关心的事。 摄影/记者 刘平
供暖季到了,能否在家中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天又成为市民最关心的事。记者昨天(11月19日)从西城法院获悉,去年11月至今,一年来该院共受理了 1656件供暖纠纷案,但供暖纠纷案件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供暖纠纷案中,拒交供暖费的采暖户十有八九声称温度不达标,却无一例外地未获法院支持。供暖 温度不达标这件让人头痛的事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标准和举证的难题。
抗辩供暖不达标 温度标准存争议
调研显示,在采暖户拒交供暖费被诉的案件中,几乎每个被告都声称供暖部门的供暖温度不达标是根本原因,不过,法院的判决对这一抗辩几乎都没有支持。
事实上,在供暖温度标准这一问题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声音。根据1994年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 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等条文规定,供暖单位应该保证采暖户的室温达到16摄氏度,但是这一标准却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成为衡量标准。法官解释 说:“这些规定只是地方性行政规章,并不是法律法规。采暖户可以据此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暖单位确有问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充其 量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
而有些法官则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认定供暖单位存在瑕疵,酌情减免采暖费。这样看来,供暖温度的认定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因举证检测难题 采暖户鲜有起诉
从西城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一年来,该院没有受理一件采暖户因为供暖温度不达标而起诉供暖企业的案件,这与大量的供暖案件中采暖户称供暖不达标的抗辩形成鲜明对比。当然,这其中不乏采暖户为拒付取暖费找借口的情况,但供暖温度取证难仍然是困扰采暖户的关键问题。
家住西城的赵先生一家住着一套80余平方米的房子,从2004年开始,他一直没交供暖费,累计已经欠了3000余元。供暖单位经多次催缴无果最终将赵先生诉至法院。而在庭审中赵先生却没有提供相应的温度证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他给付全部拖欠的供暖费。
在记者查阅的判决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法官说:“采暖户和供暖单位单方测量提出的数据都不足以作为有效证据,而且供暖温度受很多因 素影响制约,比如有的住户在背阴面或是正对风口,室内温度低于其他住户是必然的,很难以特殊的个体来否定供暖服务。况且有些老旧小区因为供暖管道老化、狭 窄、堵塞造成回水不畅、温度偏低,这个责任也不好归咎到供暖单位。在检测的问题上,在同一间屋里,窗口和暖气边的气温也肯定不一样,因此准确性也是法院裁 判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供热温度无约定 自断设备不可取
既然是热力合同纠纷,供热就可以看做是一种特殊商品,“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当然应该有权利以违约为由进行抗辩或提起诉讼。 但是记者发现,绝大部分供暖合同都是格式文本,里面只约定了供暖单位提供热力服务,采暖户或单位支付供暖费用,几乎没有供热温度这一约定。
有些无法接受供暖的居民自行截断供暖设备,以未使用供暖服务为由拒交供暖费。但在实践中,这一做法得不偿失。北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起诉 采暖户王先生,要求他支付拖欠的两个供暖季的费用1万余元。王先生声称,供暖单位的温度不达标,他经过供暖办公室同意并在工作人员监督下,切断了自己家的 供暖管线,在屋里加装了小型燃气锅炉自行供暖。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没有对其改造供暖设施经过同意一事提供充足证据,因此认定他没能完全享受供暖服务,是其擅自拆改供暖设施所致,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一分不少地给付物业公司供暖费。
法官告诉记者,从法律上来讲,在集中供暖的小区,供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由于住户的热力管道通联,而且在房屋建成时就 已安装完毕,供热合同随房屋买卖合同而订立。住户在购房时就相当于接受了供热企业的服务,并承担集中供暖方式的设计缺陷和不可选择性。供暖单位的投入是按 小区总面积计算的,不能单独停止对个别采暖户的供暖。自行改造暖气设施应视为对供暖合同的单方变更,私自改造设施未事先说明并经过对方同意对使用者是不利 的,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供暖企业“热”起诉 住户应当“冷”取证
根据法院的统计,被拒付供暖费的供暖企业一般选择在每年4月至9月大量起诉。因为此时供暖已经结束,无法取得温度证据。而采暖户因为法律知识缺乏和取证的困难,很少会在采暖季测量温度留足证据。
法官说:“采暖户以温度不达标抗辩大多说的都是一两年前的事,供热状态已经不存在了,让法官无从判断。”法官建议采暖户如果确认温度不达标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应该趁着采暖季起诉,并申请法官实地进行调查取证,更有说服力。
在取证方面,很多法官都认为公证是比较有利的证据,由于采暖户或供暖单位任何一方自行采集的数据都难以令对方信服,因此委托公证机构或共同委托中立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测量所取得的证据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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