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德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让法治照亮每一个角落,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目标之一,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繁荣的前提条件。作为经济发展支柱产业,房地产领域市场化程度较高,但政府的干预力度较大,腐败问题及不公平现象突出。尤其是民营地产企业,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较为普遍。
依法治国的推进,将重新定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行业发展提供开放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在房地产领域,房地产税立法的推进、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以及与房地产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将促使房地产业更加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地产企业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超越体现在从党政关系到政法关系的深化,复式权力结构得以版本升级,由此也将塑造新的政治格局。
此次四中全会大手笔祭出依法治国的大旗,成为舆论热议的兴奋剂。然而,这面大旗却与前期“舆论”聚焦于阶级斗争的预判大相径庭,再度暴露出投机取巧、善巧方便的专家们对国策走向的把握没有方向感。三中全会之前,国研中心抛出的“383”方案预估土地将自由买卖,这是对国情的不理解,殊不知中国是政府与市场的二人转模式,不可能照搬西方纯市场化的土地模式。而四中全会前社科院抛出“阶级斗争论”,这和三中全会前的“383”方案一样大失水准,重提“阶级斗争与人民民主专政”纯粹是对历史进步的要求和普世规律缺乏基本的感觉。
体制内专家对新一届的施政方向往往预估错误,对具体施政效果又往往预期过高,常常表现得有失政治水准,原因就在于,专家们习惯于知识化的堆积和线性推导,但执政国策的本质内涵却是左平右衡的变通和未来引领的前瞻,这就注定了专家水平始终高不过上级领导,而且往往表现为对大方向把握的重大差异。不过在中国以外的政治生态中,国策新动向常常在官媒的表述中显露蛛丝马迹,此次四中全会前也不例外。但事实通过报刊文章乃至一两篇社论,以及体制内高层专家的言论,揣度国策动向(利用文人与官员的人脉关系),这种套路将在依法治国中遁形。
梳理下来,此次四中全会公报提出的六大任务是政治化表述,并设置了前提性、承上启下的注解:“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要深度解读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新亮点,关键是要找出与以往的差别点,合并其与以往雷同之后,本次全会的新亮点至少表现在以下十二个方面:一、依宪治国,政治改革首先需要在宪法层面上;二、拓宽公民立法途径;三、弱化权力经济,强化法制经济;四、强调由人大主导立法过程;五、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六、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这对一把手工程、规划变“鬼话”都将构成制度性约束;七、建立跨地区的司法体系,其实质就是拉开行政与司法的距离,同时确保其制衡;八、领导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将被问责,让司法权从行政权独立出来;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体系,力求避免打官司是富人的权力;十、从律师、法学家中招聘法官,这将改变传统的军队背景,由此专政的内涵也将发生变化,更多的朝着专业化、法治化方向迈进;十一、法治建设考核指标由GDP发展改为政治与经济的复式指标;十二、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以及党内的法规问题。以此来看,此次依法治国不只是理念性、口号性、方向性的,而是细化到立法、司法、行政的方方面面,可谓是让依法治国真正落地生根、实至名归。
上述十二个方面只是面上的新亮点,而真正的超越则是体现在四中全会与三中全会、改革初期的对比。从基本逻辑来看,四中全会的政治改革与三中全会的经济改革(改变审批经济、权力经济)在政治经济逻辑上是一致的,均反映了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即深水区改革的根子在于政治。三中全会的审批权下放、反腐等动作从行政权力入手,收住过度干预的行政之手,清算权力经济引发的腐败,这为法治市场经济扫清了行政上的障碍。而此次四中全会以法治为基础的改革方向,则是进一步从规则细则上限定行政之手,直指具体的追责条款,这无疑是为更深层次的政治改革、经济改革铺好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相对人治。如果是人治,一定是注重人脉,而人脉又必定扯上腐败、权力寻租等,与权力经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就只能是变味的市场经济。说白了,市场经济需要规则,需要以此来限度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合理边界,限定政府权力的随意性,唯此,法制市场经济才真正落实到位。
就法治的内涵来说,四中全会的政法关系是对改革初期的党政关系的深化。改革初期提出的依法治国,是针对文革时期人治登峰造极的调摆。文革时期的以党代政、党政合一的模式与计划经济高度契合,由此,改革开放初期要打破计划经济的体制积弊,就只能祭出法治的大旗。不过,改革初期的法治侧重于党政分开,明确党与政之间的权责界限,即“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相比之下,本次四中全会的法治则着眼于政权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党政关系的分分合合确实一直存在,其中的历史问题、现实问题好解释,但党政问题的理论提炼始终未能超越政治范畴。因为“多少归党来管、多少归政府来管”,说到底还是权力如何分配的问题,这属于“复式权力”的结构性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的权力结构绕不开的问题。所谓的“复式权力”,就是在确保在党的领导之下,又将党权与政权分开,从而实现党权与政权之间的互补与制衡,但仅此还远远不够。
实际上,比党政关系问题更现实、更普遍、社会化的是政权与司法间的关系,即整个权力架构不应该只是在党内得到制约,也不是只在党与政府之间得到制约,而是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制衡。由此,行政权既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让司法体现其独立性,也需要在立法环节形成社会与政府的制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此次四中全会在行政与司法的制衡上做足了文章,如对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的追责制,设立巡回法庭等,这些制度的细化为法律的威严注入实质性内涵;对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案件的追责制则让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权力,绝领导插手司法审判,避免权力渗透形成的冤假错案;而且四中全会在立法环节的制衡上有突破,如提出“拓宽公民立法途径”,通过增加公民的立法参与形成党权、政府、社会之间的多层次制衡(区别于改革初期的两层次复式权力),而三者之间的纽带则是不断完善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鉴于四中全会对政法关系的重大突破,此次依法治国是对过去版本的重大升级,也是重大的历史超越,由此将塑造出新的政治格局。一方面,“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将是对信访办的“增长替代”。信访一直是作为社会制衡行政权的制度机制,当法律无法为民告官提供基础平台,民众只能寄希望于走信访的路子,靠上级压下级的行政权来维权,这正是法治缺位的体现。当依法治国、司法改革逐步落实后,社会对行政的制衡转变为法律对行政的直接制衡,由此,过去靠中央巡视组推动的行政反腐,也将转向靠法治完善的制度反腐,同时民告官也就有法可依,法治真正成为对信访的替代。而信访能够降到多少、民告官有多大的胜算,都将成为衡量法治成色的指标。另一方面,立法、司法过程的制度化、公开化都将常态化。各级人大制定具体法律法规的立法职能将进一步落实,一些重大的属地化决策也将显现人大与公众的声音,即通过人大立法与公众参与相结合,来体现立法过程的社会化。就司法而言,过去司法审判不公开是常态,公开是非常态。而薄熙来案的公开审判已经表明,司法公开在理论上讲已没有制度上与操作上的障碍,即没有什么司法审判是不可以公开的,而司法的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也正好与互联网的开放精神一拍即合。此次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人类政治文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