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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文
/李曙光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大学房地产总裁黄埔同学会法律顾问

    

目前,我国每年经济增量的70%~80%都来自于民营经济,而且民营经济对国家GDP的贡献已达65%。由于我国基础的制度是公有制,民营经济却以私有制为主体,体制间的矛盾不可避免,造成民营企业家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一问题需要认真思索。

民营经济在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进程与经济发展中,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经济繁荣和活力的象征。目前,我国每年经济增量的70%~80%都来自于民营经济,而民营经济对国家GDP的贡献已达65%,其提供的城镇就业岗位占全部就业岗位的75%以上。据招商银行去年的数据,2012年,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超过70万人,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100万人民币,共持有可投资资产22万亿人民币。

在刚刚结束的天津“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在全国掀起创业的浪潮,打造一个“全民创业”的社会。但是,由于我国基础的制度是公有制,而民营经济以私有制为主体,造成的深层次矛盾不可避免,使得民营企业家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一问题需要认真思索。

民营企业家生存环境恶化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我国中小企业有1400万家,加上小微企业,一共有3000多万家,其中95%以上都是民营企业。而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又占了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主体———企业层面,民营企业的数量是大多数。然而,占企业数量最多的民营企业家目前处境堪忧。

首先,民营企业家比国有企业领导犯罪率高。据《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13)》数据,2013年著名企业家犯罪案件,有250名犯罪企业家,国企企业家67人,占全部犯罪企业家人数的26.6%;民企企业家183人,占所有犯罪企业家73.4%。当然,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的犯罪类型不一样。国有企业家往往是贪污、受贿、挪用等罪,而民营企业家往往涉及行贿、诈骗、非法集资等罪名。这里民营企业家犯罪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很多民营企业家在法律上多多少少没有了解,从而在发展中触碰到“雷区”,进而犯罪入狱,非常可惜。

其次,政策不稳定是民营企业家非常担心的问题。根据招商银行的数据统计表明,中国34%的富人最担心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动。尤其是其中因为政策不稳定带来的金融市场变化风险和企业生存竞争中出现的不确定风险,让民营企业家非常头疼。

第三,民营企业税负过重。2011年,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得出结论:中国税负痛苦指数全球第二。目前看这个趋势越来越明显,很多民营企业家都认为税负过重,企业几乎没有什么利润。

第四,移民潮和资本外移成为很多企业家的无奈选择。

根据《国际人才蓝皮书》的披露,截止2013年,中国海外移民存量已达到934.3万人,23年增长了128.6%;进入21世纪后,移民数量增长了。中国从1990年的第七大移民输出国,上升为2013年的世界第四大移民输出国。而且中国获得美国永久居留签证的人数占2013年美国签发永久居留签证总数的7.9%。其中,20463人获得经济移民签证,占美国经济移民签证总数的14.2%。在经济移民中,6124人获得有条件投资移民“绿卡”,占2013年美国发放的有条件投资移民“绿卡”总数的80.1%。而在2013年美国颁发的投资移民签证中,中国人占了3/4以上。同时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投资移民目的地国家,中国已成为最大的移民输出国。

对于资本外移,报告显示,2012年高净值人士拥有海外资产的比例为28%。2011年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600万元的中国人拥有约33万亿元的资产,其中2.8万亿的资产已经转移至海外,约占中国2011年GDP的3%。在富裕阶层海外资产转移目的地选择上,中国香港、美国和加拿大成为首选,分别占比22%、21%和16%。现在中国已成为美国第二大海外房地产投资家。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的一年内,中国人在美购房总价值达123亿美元,占当年外国人在美购房总额的1/8,仅次于加拿大,年增幅高达66%。这些间接证据可以证明,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环境非常困难,不然也不可能大规模移民或者投资国外。

民营企业家法律风险高

民营企业家目前面临的法律风险比国有企业领导高很多,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和民营企业发展的道路决定的,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很多法律对于国有企业有所保护,但对于民营企业,法律监管的意味非常明显,有时候容易让企业家不知所措。

第一,政商结合的体制让民营企业家运营风险加大。由于民营企在发展中不可避免遇到各种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很多企业就选择寻找官员作为保护伞。这样的政商结合的体制,虽说让很多企业飞速发展,后来却给他们陷入危机埋下了伏笔。例如最近引起轰动的刘汉、刘维和丁书苗案,无不是因为他们太依靠“保护伞”,最终造成自己和企业的悲剧。

第二,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让民营企业家吃亏甚多。在金融领域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占了民营企业家犯罪人数的一半以上,而且大部分都集中于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IPO做假等方面,说明民营企业家对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估计不足,甚至存有侥幸心理,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提起民企的金融犯罪,目前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吴英案,她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死刑,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改为死缓,其判刑依据就是其将集资来的钱大部分用于挥霍,而没有保证企正常运营。

    第三,土地矿藏资源中隐藏造成民营企业家致命的风险。目前山西官场震动颇大,其中就少不了这种土地矿藏引发的犯罪。截至7月初,2013年“胡润百富榜”上的22位山西富豪,已有7位或遭遇资金危机,或被互保链牵连,或事涉贪腐官员,甚至被司法调查。而在2008年“胡润能源富豪榜”上的11位山西富豪中,出现上述情况的或已达到5人,其中就有2009年涉偷税案的山西金业煤焦集团董事长张新明。据相关媒体报道,今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道铭、中国科协党组书记申维辰、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相继被组织调查。据悉,这三个人此前均与张新明“有牵连”。

第四,民企在运营中的合同风险十分明显。由于现在很多民企进入的都是不诚信的市场,因此合同履行违约引发的风险是民企运行中最常见的,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通过对305家民营上市样本企业2010年年报的分析发现,有48家企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其中违约风险比例最大,占54.17%。而对于房地产企来说,问题最大的仍然是合同风险。在开发项目过程中,会有大量的合同发生,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房地产按揭合同、抵押合同、租赁合同、中介服务合同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等。合同履行中如果遇到问题,民企有时候就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可能会采用非常规的手段,从而引发犯罪。其实,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下发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等都是很好的法律武器,运用得当就能解决民营地产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

第五,民企上市重组遇到的法律风险可能会致命。2013年的上半年,资本市场颇不平静。5月10日晚间,证监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对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上市和上市后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的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2010年,公司分别虚增销售收入约12000万元、15000万元、19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2011年年报和2012年半年报,公司分别虚增销售收入28000万元、165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6635万元、3435万元。对此,证监会对万福生科董事长龚永福作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理,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证监会对未涉嫌犯罪部分的违法主体和责任人员,以及涉嫌犯罪部分未移送司法机关的责任人员予以了行政处罚。这一系列处罚把这家上市不到两年、深居湖南桃源县的农业企以及平安证券推上了风口浪尖。

第六,民企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健全会引发较大风险。合理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是保障企正常运行、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基础。我国90%的民营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为金字塔式股权结构,其弊端近年来愈加明显。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容易给企业带来风险和危机,也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的日益强大,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过度追求个人利益而导致公司发生严重损失的情况层出不穷。2004年,德隆系、托普系、飞天系、鸿仪系等庞大的资本系相继坍塌,旗下上市公司深受其累,这些都是典型的例证。

第七,民企知识产权纠纷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风险容易引爆企业运营的深层矛盾。随着法律的日益复杂化,企业时刻面临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被竞争对手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显示,2013年我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特别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成倍增长。201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8583万件,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9195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514件。

目前,我国民营上市企业面临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包括:出口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未经专利侵权分析遭遇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定牌生产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盗版、剽窃、未经许可使用等导致侵权;重大资产重组及并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定价有失公允;知识产权保护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未续费终止、商标权到期未续展、权利归属于第三方导致公司收购、资产重组、资产转让等失败;以及知识产权极易形成贸易准入壁垒,导致知识产权被抢占。

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民营制造业企业近年来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这与整个消费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不仅如此,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加上利益诉求的渠道更加丰富,企业出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很容易在短时间形成广泛影响。

第八,民企对外担保混乱存在不可预见的致命风险。企业作为担保人,为其他企在获得贷款过程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现象比较普遍。债权人在对债务人没有百分之百信赖的情形下,需要通过某种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而担保制度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担保一方面有利于银行等债权人降低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可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稳定可靠的资金供需关系。

但是,在实际运营中,作为担保人的企业也常常会面临一定风险,如果被担保企到期没有按时还款,一旦进入法律诉讼阶段,将被卷入纠纷。有些企业因此会陷入担保怪圈和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容易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另外,现在比较常见的是关联企之间的相互担保,当其中的某一家企业或某些企业发生经营问题和财务危机时,势必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殃及其它企业,导致关联企业整体出现困境。

民营企业家多方面防范风险

首先要明确法治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四中全会的主题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也讲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说明法治重要性越来越明显,需要民营企业家牢记在心。而“法治”就是指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政府以及“良法之治”。

其次,要树立法权意识。李克强总理前些日子曾在国务院会议上指出:“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是法权意识,民营企业家也要树立这样的意识。法权意识包括:权利本位意识、法本法条意识、法律平等意识、法治政府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

第三,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对于民营企业家,要树立讲究规则思维、程序规范思维、行政救济思维和法商结合思维。要在日常企业运营中,把法、理、情正确排序,要学会尊重市场常识,要重视交易结构安排,要依法维权依法诉讼,要合理运用法律工具,而且还要强化法律顾问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最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系记者岩竹根据李曙光老师在北大黄埔班的授课内容整理而成)

来源:中国地产总裁杂志      时间:2015/1/5 9:4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