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依照草案中的要求,新的“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将由开发商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包括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
按照现行规定,新建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由开发企业选聘物业企业,业主承担物业费。尽管很多小区业主们成立业主大会的热情很高,但由于业主大会有可能对开发企业和物业企业“挑刺儿”,因此成立业主大会阻力很大。
为了“督促”开发企业积极协助成立业主大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提出,新建小区业主及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由开发企业,也就是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开发企业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服务标准。
“‘负责’二字包括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费用。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物业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说,开发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及物业查验交接过程中,应当及时处理解决物业使用中出现的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草案的规定,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业主们就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协助其成立业主大会,而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既然开发企业负责前期物业服务,会不会出现个别小区业主集体放弃成立业主大会的权利呢?据了解,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到期后,开发企业将撤离小区,如果没有业主大会“接手”,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也将随之撤离。据悉,关于物业服务责任主体的交接,有关部门还将出台具体详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