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温州出台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并即日实施,而去年市政府出台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09〕6号)同时停止执行。
该《意见》确定了19条政策措施,包括加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方面。
《意见》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2010年全市要确保全面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确保到2010年底前市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实物配租比例达到50%以上。
《意见》明确提出,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缓解市场供需矛盾。
《意见》还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普通自住房的,继续执行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0年,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的政策,允许在各县(市、区)异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与此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意见》还规定严格实行商品房买卖实名制。商品房买卖的报名、摇号、认购以及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同一姓名和身份证明,否则认购无效。每次商品房公开销售,一份有效身份证明只能报名申购一次,通过摇号等方式取得认购资格的购房者,一人只能认购一套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并套销售商品房。
《意见》指出,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