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国英(本文作者系人民日报总编室政治版主编马国英)
依法治国,关键是治权、治官。人民通过法律向行政机关授权,力促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企业家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感受到的“定心丸”,就应该是法治给市场主体带来明白的规则、确定的预期、稳定的效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安全感。
10月23日闭幕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备受瞩目。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涉及18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回答了一系列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将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对此,人民日报刊文表示,这次全会是“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而新华社文章也提出,此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这个概念完整呈现,上升为执政党的全党意志和目标,本身就是一种历史性进步。”
在全面深化改革“元年”
审视依法治国命题
要想从时间的维度来把握这次全会的历史方位,就要首先看当前中国所处阶段的特征。“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这是《决定》的表述,属于中央的战略研判,“决定性阶段”“攻坚期和深水区”“前所未有”等等词汇,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忧患意识,也彰显了使命感、紧迫感。
其次要看2014这个年份。2012年召开十八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全面部署,2014年是落实改革任务的第一年,所以有文章将今年称为“改革元年”。同时,持续近两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10月初收官,正风肃纪、反腐败斗争效果显著。因此,对于下一步改革如何推进?如何适应中国经济“新常态”?从严治党怎样形成长效机制?这都是各方面高度关注并寄予厚望的。
在这样的时空坐标上来审视依法治国和学习四中全会《决定》,就会对这次全会的意义有更深刻的认识。
分析十八届四中全会,自然离不开十八届三中全会。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闸门”,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次全会、两大主题、两份决定,堪称“姊妹篇”,共同服务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有评论用“护航”一词,来形容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体现法治对改革的根本性、全局性、制度性的保障作用,这是可以理解的。其实,法治绝不仅仅是推进改革的工具、手段,更重要的是改革的目标追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在中国历史上,重大的改革往往被称为“变法”,因为推行改革,革故鼎新,必然要突破陈规,调整利益,变革风气,于是,新的政令法规颁行,不合时宜的旧法废止。古人将改革称为“变法”,今天的改革又由法治并重并进,会让人产生联想与感悟。当然,历史上的“变法”不可与当代的改革同日而语。如果用“变法”的概念来观察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那么会发现,从1949年开国大典前夕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到改革开放之后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再到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其中折射的中国共产党对治国理政的思考是继承发展的,中国的“变法”是一个进程,不可孤立、中断看。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改造传统“官念”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四中全会《决定》第七部分“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中的第三个方面的内容,总共230多字,篇幅不长。
为什么人们都特别关注这一点?当然是由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当中的角色决定的。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这是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的发展和延伸。
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为官一任、主政一方的主要责任。试想,一名地方“一把手”法治观念缺位,无法无天、为所欲为,“胡指挥”、“瞎折腾”、必然是耽误发展、矛盾丛生、吏治败坏、民怨沸腾。这些方面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教训深刻。例如,落实改革部署搞“变通”,阳奉阴违,以“土政策”应付;解决矛盾放弃原则、不辨是非,“花钱买平安”;推动发展打“擦边球”甚至突破底线,为虚假政绩牺牲长远;为了“维稳”牺牲法治,不讲程序、不顾证据,制造冤假错案。就这些方面而言,领导干部学法守法、依法办事,更为根本、更为关键、更为要紧。
对此,《决定》在讲到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时也强调:“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要想理解法治思维应该把握的要点,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几句话就需要重视。
———“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决定》谈到坚持依法执政时对领导干部提出要求:“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敬畏源于信仰,敬畏促成自觉。正如《决定》所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有一些民间的说法很有见地,例如“老百姓不信法,是因为干部不守法”,“一些上访者以‘闹’抗法,背后是官员以权压法”,这些都值得反思。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决定》谈到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时提出,“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也曾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定》谈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时提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以前说法治,乡镇、农村都贴出大标语“依法治乡”、“依法治村”,这显然是错位。更有一些地方干部错误理解先行先试,说什么“没有禁止的都可以闯可以干”,这属于典型的长官意志、官僚主义。这两种现象,都属于人治思想的残留余毒。依法治国,关键是治权、治官,不是用法来“治”老百姓。人民通过法律向行政机关授权,而且要通过规制公权力将其纳入法律的“笼子”,力促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权力有边界,同时要强调不能缺位,《决定》要求:“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决定》谈到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时强调:“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于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有一个简明的概括,即“国法高于党纪,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身份,决定其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必然以更高的要求来保证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力。“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我国,各级领导干部绝大多数都是党员,从这个角度看,管党治党就是治吏、治权。党纪与国法是相辅相成、相向而行的,依法治党、从严治党必将有力地促进依法治国。
在强调理念的同时,四中全会《决定》还在制度建设层面对党员干部树立法治思维提出措施。明确考核制度保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强调干部选任“法治导向”:“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严格问责监督:“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当然,考核制度需要各地在实践中立足实际、科学设计、细化完善。
在法治经济背景下
构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四中全会《决定》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对作为市场主体的民营企业家有着深远的影响。
翻阅媒体报道可以发现,许多民营企业家都在关注这次全会,有的研读新的宏观论断,有的紧盯提出的具体政策。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曾对记者表示:“最欢迎‘依法治国’的应该是商人”。还说,全会提出建设完善的法治体系,“给大家吃了一个定心丸”。这个表态应该是具有很大的代表性。
“定心丸”从何而来?就是法治给市场主体带来明白的规则、确定的预期、稳定的效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安全感。
关于法治与市场的关系,四中全会《决定》在论述完善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时重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价值导向,《决定》也加以明确,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就产权保护、激励创新、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等内容,《决定》也进行了阐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无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也需要法律规范。法律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实际上,从改革开放到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经成为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曾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李克强总理曾明确指出: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对政府与市场边界的科学划分。
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关系扭曲,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市场畸形、腐败盛行、分配不公,“劣币驱逐良币”,终将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将沦为空话。
“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认识的归位需要制度的保障。
当前,政府改革的一个关键词便是“简政放权”。有数字显示,近一年多来,国务院各部委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加大行政审批监管力度。地方也在积极探索,再如,上海自贸区提出第一份针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阳光操作,“非禁即入”,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是对市场法治体系的完善与补强,保证了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释放了活力。
当然,放开并不是放任。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那么,市场主体在法治经济的背景下如何更新观念、适应规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最基本的还是守法、诚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决定》还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这也是未来企业发展应当关注的方面。
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之后,作为企业家,对未来如何与政府官员打交道也应该有新的思考。
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就是作为一个公民、一家企业,不仅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依法维权,本身就是为法治建设做贡献。
法治经济,其本质特征就是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主体最终要靠先进的理念、技术、管理,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健康发展、做强做大。企业家最看重的就是安全感,政府部门朝令夕改、随意执法当然不会带来安全感,而企业家自己去找“人脉”、走钢丝,自然也不会有安全感。无数的案例证明,把企业的发展、把个人的前途寄托在某个官员身上,最终都是镜花水月。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畅通政府与企正常沟通渠道,封堵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门路,这是大势所趋。放弃有着明确指引的法治不用,还能指望什么别的“定心丸”?
习近平总书记在韩国首尔大学演讲时,引用古语阐述中国义利观,其中谈到国家交往时说:“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去则倾;惟以心相交,方成其久远。”这对建立健康的政商人际关系,也是非常有价值的指导。 |